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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最新(尾矿库安全法规)

来源:刀锋平台    发布时间:2024-02-06 08: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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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煤炭网新闻综合信息选矿知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最新(尾矿库安全法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最新(尾矿库安全法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关闭、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含放射性物质的矿山和其他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关闭和再利用的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及尾矿库分级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作业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资产金额的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工作上的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制定溃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并长期保存。 尾矿坝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并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泄洪、排渗设施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和建设监理应当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坝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关闭尾矿坝,以及尾矿坝开采关闭后重新利用的尾矿坝建设项目。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包括安全篇。 安全篇应充分论证尾矿库和坝的稳定性、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及泄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有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未经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尾矿库没有正式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做必要的调查,并完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涉及尾矿库选址、分类、坝型、泄洪方式等重大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变更,应当报原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设计有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提交符合发证条件的文件和资料。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审查。 第十七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尾矿库生产经营的下列事项: (一)筑坝方式;(二)坝型、坝外坡比、最终堆积高程和最终坝轴线位置;(三)大坝防渗、排水和反滤层的设置;(4)泄洪系统的类型、布局和规模;(五)尾矿、废渣或废水等设计外的入库物。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验算和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写。 尾矿坝的安全评价应由能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坝水文计算和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危库、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被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马停止生产,实施应急救援,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经确定为危险仓库的,应当限期消除险情;(3)被认定为病库的,按照正常库标准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发生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受伤或死亡: (一)坝体发生严重管涌、土壤渗漏,威胁坝体安全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崩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三)水库水位超过最高洪水位,有淹没危险的;(四)正在使用的排水井坍塌或者排水管(孔)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泄洪能力的;(五)危及尾矿库安全的其他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溃坝、漫坝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抢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并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技术论证和原尾矿库建设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和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解散、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者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投资者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尾矿库已经不再使用;(二)封闭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尾矿库的封闭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四)有完整的闭库工程项目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闭库尾矿坝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材料: (一)尾矿坝坝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陆域以及尾矿坝下游的村庄和居民;(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建设和运行中的主体问题和处理解决措施;(三)尾矿库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筑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类型等。;(四)封闭仓库的安全评估报告;(五)闭库的设计和批准文件;(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建设概况;(七)闭库工程完工报告和竣工图;(八)建设监理报告;(9)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尾矿库;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指派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接受专项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报告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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